欢迎光临自考网

自考新生报名 自考报名流程 问答百科 教育专题 热门报考院校 自考试题 网站地图 设为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自考资讯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4-12-29 11:24:30  点击量:  来源:广东自考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属于国家级别考试,严格按照国家考试要求执行。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规定:为严肃自学考试纪律,维护考试信誉,确保评卷质量,对评卷工作中违纪问题,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违纪处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七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应考者在考试中夹带、传递、抄袭、换卷、代考等舞弊行为以及其他违反考试规则的行为,省考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取消考试成绩、停考一至三年的处罚。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八条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人员和考试组织工作参与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考委或其所在单位取消其考试工作人员资格或给予行政处分:

  (一)涂改应考者试卷、考试分数及其他考籍档案材料的;

  (二)在应考者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

  (三)纵容他人实施本条(一)、(二)项舞弊行为的。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破坏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行为之一的个人,由公安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盗窃或泄露试题及其它有关保密材料;

  (二)扰乱考场秩序不听劝阻的;

  (三)利用职权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为您推荐相关专题: 自考本科办法
将文章分享到:
广东地区自考
更多>>
  • 广州
  • 深圳
  • 东莞
  • 佛山
  • 珠海

Copyright © 2009-2024 自考网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8016435号

  • 报名地址:(广州天河)五山华工国家大学科技园金华园区3楼(总部)


此站信息最终解释权属于广州天资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安全网站
  • 可信网站
  • 备案信息
  • 实名认证
  • 安全
  • 经营单位

自考网提供自考专业科目一览表,自考本科报名流程,自考大专报考指南,自考专升本等院校信息查询

声明:本站为广东自学考试民间交流网站,近期广东自学考试动态请各位考生以省教育考试院、各市自考办通知为准。